2007年3月2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“品格证据”为失足少年负责
乐清法院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员制度
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岳华萱

  法官胡丹霞和合议庭成员在审理15岁的小龙(化名)抢劫一案时,参考了社会调查员提供的小龙的“品格证据”后,最终决定对小龙判处缓刑。“品格证据”、“社会调查员”,这两个新概念来自于乐清市法院的未成年犯罪审判中。到昨天为止,该院有7件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案卷里增加了这一份“品格证据”。
  75岁的离休干部仇老太还像上班一样忙,因为她现在有了个新身份——乐清法院少年审判庭特聘的17个社会调查员之一。她和同事们的职责就是在法院审判未成年犯罪案件时,受法院的委托,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自然情况、性格特点、家庭情况、社会交往、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,写成书面材料,并在庭审时向法官出示,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参考性情节。
  仇老太和搭档——心理咨询师林海萍做的第一个社会调查是关于15岁的学生小龙的。2006年暑假,小龙的父母离婚,母亲回了娘家,父亲也不管小龙,小龙因此整天泡在网吧里。为了上网,几个朋友相邀去抢钱,前后抢了4次,前3次共抢了1400块钱,第4次就被抓了。考虑到小龙是未成年人,又是学生,判决结果将对他以后的成长有极大的影响,在开庭审理前,乐清法院少年庭委托社会调查员调查小龙。
  仇老太和林海萍调查了小龙的学校、父母和所在村,找了6个人谈话,记录了整整6页,而后根据调查内容,写出了千把字的综述。庭审中,仇老太和林海萍当庭宣读了调查报告,并以“品格证据”的形式提交法庭参考。这份“品格证据”表明,小龙在村民们眼里是个懂礼貌、尊敬老人的好孩子,在老师眼里是个守纪律的好学生,不过父母离异后,他失去了家人的照顾和管教。
  法庭最终判处小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。主审法官胡丹霞说,社会调查员提供的“品格证据”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据,但是法官在量刑时,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,这份不是证据的“证据”能起到参考作用。未成年犯罪审判的宗旨是教育、感化和挽救,“品格证据”就是为教育、感化和挽救提供依据。之所以对小龙判处缓刑,社会调查员提供的“品格证据”也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之一。
  “‘品格证据’太有必要了,这是社会对青少年负责。”仇老太充分肯定了这项社会调查员制度。